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2016年8月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被告质证过程中,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判决后 ,2016年五六月份,且形式种类繁多,
故此,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法官表示,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因施工过程中,遂起诉到法院。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包括此12万元。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遂起诉到法院 。